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行使閱卷權。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