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辯護權包括陳述權、質詢權、申請調查證據權、辯論權、人權選擇權和辯護權、救濟權、申請回避權。比如,辯護人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從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起,可以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申訴和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