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訂立後或者贈與人部分履行贈與義務後,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贈與義務或者贈與合同約定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贈與義務。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法定條件:壹是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而非成立前。如果自己的經濟狀況已經很不好了,他還是表達了要給別人的意思。其實他的贈與意圖是沒有誠意的,贈與合同也沒有履行的依據。二是經濟形勢顯著惡化,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濟,或者使個人難以維持正常生計和履行贍養義務。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贈與合同如何訂立,贈與的性質如何,贈與人都不能再履行未履行的贈與義務。
與此相關,現實生活中的突出問題是,在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活動中,壹些企業在公開場合或以質押的形式明確表示認捐,然後以經營狀況不佳為由拒絕兌現認捐的款物。對此,相關企業是否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質押後企業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經營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否則應當繼續履行贈與義務。對於那些沒有經濟能力捐贈甚至瀕臨破產的企業,如果純粹出於商業目的宣傳形象,在質押後又說企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履行贈與義務,則不能簡單適用“不能再履行贈與義務”的規定。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失。
有問題可以聯系周鳳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