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妳不需要同時又瞎又聾又啞,只要妳有其中壹個。不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這裏的盲聾啞人是指失明壹定是雙眼失明;耳聾,雙耳聽不到聲音;啞巴,不會說話。這些身體上的缺陷給行為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他不可能像正常人壹樣認識問題、識別事物,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他辯護。
2.未成年被告。即按照公歷,被執行人未滿18周歲,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因為未成年人處於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不具備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因為未成年人處於這樣壹個特殊時期,法律這樣規定也是充分保護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根據情況可能被判處死刑,而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因為死刑是中國最重的刑罰。人的生命只有壹次,死刑壹旦執行,事後發現錯誤是無法挽回的。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