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刑事答辯是這樣寫的:先陳述題目和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然後陳述答辯理由,包括事實和理由。抗辯事由是抗辯事由的主要部分,沒有統壹規定的寫法。最後,簽名應註明提交的物證和書證的機關、簽名、日期、名稱和數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和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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