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違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辯護。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被告人與辯護人意見相左,比如被告人當庭認罪,而辯護人在庭上卻堅持做無罪辯護,有的甚至出現被告人與辯護人直接發生沖突,要麽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要麽是辯護人憤而離場。個別辯護律師為了“出名”或者“嘩眾取寵”,不顧被告人的利益,而堅持與被告人意見相左進行辯護。法律貓發現這在國外的刑事辯護中是難以想象的。陳瑞華教授指出,“從古羅馬人產生律師制度的第壹天起,律師就被要求必須忠實於客戶的利益,這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規範,我國律師制度的發展與辯護觀念極不相稱”,而田文昌律師也認為,這些現象反映出人們對刑事辯護職責定位的認識誤區,“我們國內的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存在認識上的錯誤,以至於開庭時還有律師在與被告人意見沖突時繼續堅持己見,並振振有詞地聲稱是在行使律師的獨立辯護權。這種認識完全違背了律師職責的基本要求,現在已經到了必須糾正這種錯誤認識的時候了,我們律師再不能犯這種低級錯誤,再不能以獨立行使辯護權為由違背委托人的主觀意願去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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