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案件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並告知其有權委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五十七條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本案相關證據的,參照本解釋第五十壹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