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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復議期限三十天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申請刑事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前款規定中的“其他正當理由”包括:(壹)因嚴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二)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或者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四)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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