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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和解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刑事和解有哪些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綜上所述,刑事和解的內容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包括刑事和解的適用、協議的簽訂等等。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相關律師。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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