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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律師的刑事會面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公函、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復雜的二人以上案件,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在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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