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賭博機10多臺;
2.設置2臺以上賭博機,允許未成年人賭博;
3.在中小學附近設置2臺以上賭博機;
4.累計違法所得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5.賭資累計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6.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
7.因設置賭博機受到行政處罰後,兩年內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數量或者金額是第1項至第6項規定標準的6倍以上;
2.因設置賭博機受到行政處罰後,兩年內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
3.因賭博、開設賭場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設置賭博機三十臺以上的;
4.其他嚴重情節。
可供多人同時使用的賭博機數量,按照可供壹人獨立進行賭博活動的基本操作單位數量確定。
在兩個以上地點設置賭博機的,賭博機數量、違法所得、賭博金額、參與賭博人數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