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0日,檢察院批準逮捕最長期限為7日。
這裏的第30天是最長的時間。如果案情調查清楚,30日不需要向檢察院申請逮捕。也可以在任意壹天內要求逮捕,比如5,10。妳看不出區別。如果37號放人,那肯定是檢察院不批準逮捕。
?
擴展數據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