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對於應當逮捕而申請批準逮捕的人,拘留只是壹種臨時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的拘留權限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合夥作案或者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在等待檢察院批準期間,該被拘留者將繼續被拘留。至此,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前,羈押期限最長為37天。由此可見,刑事拘留最長為30天,檢察院批準逮捕最長為37天,最短可不到3天。所以刑事拘留不壹定要30天。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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