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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會見辯護律師嗎?

法律主觀性:

取保候審後,對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規定:1。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傳喚時及時到場等五項規定。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持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相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後,應當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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