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 不可以復議,刑事拘留是公安采取的 刑事強制措施 ,如果刑事拘留不當的,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犯罪嫌疑人 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 律師 可以 申訴 、控告,要求解除或者 變更強制措施 。 《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法律客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