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律師早介入案件就會有充裕時間熟悉案情,進行充分準備並提供強有力的辯護,越到後期介入就越顯得被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