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法院壹般會核實以下幾種情況:1。法官需要核實雙方身份的基本信息。2.法官需要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3.要求雙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進行補充陳述。4.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原告出示相關證據。5.要求被告根據被告的答辯出示證據。6.雙方將對證據進行交叉質證。7.雙方最後陳述。8.法院會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