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諒解,壹般指刑事案件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就刑事案件處理結果達成和解,由被害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書面文書。諒解書壹般是在從公訴到法庭質證的過程中完成的,具有刑法中酌定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效力。2.刑事諒解書本身沒有固定的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由被害人發給犯罪人家屬的,壹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可以參考其他諒解書格式。諒解書的前提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的,應當說明賠償已經達成,實際賠償已經結束。如果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可以不表示,但諒解書的重點要明確表示被害人已經理解,同時被害人請求免除追究被告人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