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惠:我是壹家公司的女工。半個月前,公司印發了彩色宣傳單,全體員工人手壹份。收到的時候發現封面是我在公司門口的照片。這張照片是我上班前同事壹時沖動拍的。因為公司在使用前沒有征求我的同意,所以我提出了異議。但公司認為其不以營利為目的,印刷數量不多,且僅限內部使用,不構成侵犯肖像權。請問:公司的說法正確嗎?律師回復:目前我國侵犯肖像權僅限於“以營利為目的,將其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在未經本人同意,以非盈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屏蔽非法原因的行為才是合法的。”如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發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緝令”等。在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即使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也不屬於防止違法原因的行為。所以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女職工肖像肯定是違法的。被侵害的女職工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回答這個問題的律師:江蘇金榮恒順律師事務所的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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