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補償是按照控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和方式進行的。但需要申請,不申請,國家不會主動補償。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但是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