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期間,壹般不允許家屬會見犯罪嫌疑人,但可以委托律師辯護和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取有利證據。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委托辯護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委托辯護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委托辯護人代為辯護;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二、刑事拘留最長是幾天?
拘役最長37天,最短3天。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