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傳喚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2.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之外,《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涉嫌犯罪的;
(三)涉嫌犯罪,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被訊問人的拘留時間自到公安機關時起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在辦案過程中,警方可能會傳喚異地相關人員了解具體情況,公民必須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