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和起訴的權利。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經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不得辭職。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檢查受托人處理公益信托事務和財產的情況。公益信托終止的,受托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報告終止原因和日期,並選擇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