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安排犯罪嫌疑人與聘請或者委托的律師會見的,看守所應當查驗案件主管機關安排或者準予會見的法律文書、律師執業證、本人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聘請或委托書。有翻譯人員的,應當查驗準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未判決前,可委托律師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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