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法免除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判處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A、B、C項均違反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