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是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以決定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起訴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根據偵查階段查明的事實,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因此,律師這壹階段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是否遺漏(罪輕無罪),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證據,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訴條件。在批捕階段,律師的主要職責是了解案情,此時不能寫辯護意見。逮捕後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家屬探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持委托書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此外,犯罪主體的辯護律師也可以查閱案卷。因此,在逮捕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是律師的職責。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