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在會見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進行操作,但每次會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達親友的問候;
(二)了解和關心被羈押人員的生活狀況;
(3)給予他們必要的安慰和鼓勵;
(4)了解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最新進展,比如第壹次供述;
(五)向其介紹案件的最新進展,並根據法律和實踐預測案件程序未來可能的進展;
(六)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詢;
3.律師會見時應當制作會見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運送物品,不得傳授作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