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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獲得的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主要提供給經濟困難的人。當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獲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接受救助的情況下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務費,可以獲得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即緩交、減收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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