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師會見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操作,但每次會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轉達親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問候;
(2)了解並關心他們在押期間的生活情況;
(3)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安慰、鼓勵;
(4)了解他們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進展,例如第壹次供述;
(5)向其介紹案件最新進展,並根據法律和實踐對案件程序將來的進展可能進行預計;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詢;
3.律師會見時應當制作會見筆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筆錄上簽字。
4.切勿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遞送物品,或者傳授違法犯罪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