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判決交給被告及其代理人,而不是家屬。刑事案件的判決書不能代他人領取(除非是未成年人),必須有當事人在場簽收。給被告及其代理律師的判決書是原件。原件有效。如果家屬需要判決,可以請律師或者向法院申請。在法院辦理相關手續後,他們就可以從卷宗裏拿到判決書的復印件,而且是蓋有卷宗印章的判決書復印件。壹般來說,被告人家屬拿到判決書,就是知道了判決結果,或者從公安機關拿到了保釋保證書。家屬需要憑判決書到公安機關領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可以使用蓋有案卷印章的判決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六十三條改為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