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129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130條
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