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刑事偵查的監督措施有哪些?

刑事偵查的監督措施有哪些?

刑事調查措施包括詢問證人和受害者、進行審訊、審查和詢問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物證和書證。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129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130條

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時候,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 上一篇:刑事判決壹定要自己去拿嗎?
  • 下一篇:許昌刑事律師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