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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律師閱卷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上訴階段仍屬於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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