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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委托書怎麽寫?

壹是要明確聘請誰作為法律幫助人或辯護人。如果受托人是律師,應寫明其姓名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刑事案件中獲得法律援助和辯護的權利是法定的,不必在委托書中寫明。第二,明確授權權利的期限,那麽從什麽時候到什麽時候,這個委托書是有效的,這個要寫清楚。第三,是這個委托書的結尾。嗯,壹般來說應該是委托人簽字,委托書上要註明簽字的時間和地點。壹般來說,委托書壹式三份,委托人壹份,受托人壹份,司法機關壹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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