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593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申訴提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經復查決定不抗訴的,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對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終審判決、裁定的上訴,由監獄檢察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