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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向哪裏提交刑事訴狀?

可以向初審法院或初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刑事申訴。起訴狀是當事人認為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級法院復核糾正的司法文書。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法定期限屆滿未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2、應退還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而未解除的;

5、貪汙、挪用、分享、調換、違反規定使用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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