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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壹審法庭筆錄應該由誰簽字?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規定,法庭審判的壹切活動都應當由書記員書寫,經審判長審核後,由審判長、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閱讀。證人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法庭記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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