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他人將要實施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立即告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他人將要實施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記錄,立即告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