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犯罪嫌疑人被偵察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了強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受委托的律師在偵查階段有以下的工作內容:
刑事辯護律師,有會見權,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此時,是不能與犯罪嫌疑人見面的)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與法律幫助;
代犯罪嫌疑人申訴、控告;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視案件需要向偵查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
視案件需要申請偵查機關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