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註: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
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哥哥姐姐;
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父母工作的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養母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議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綜上,夫妻離婚不改變與子女的親子關系,仍享有對子女的撫養權,只是撫養權不同。對子女有監護權的父母仍然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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