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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減刑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糾正意見後,應當在壹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糾正意見後,應當在壹個月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第二百七十五條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的,應當轉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宣判的人民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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