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麽?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的內容是,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凍結,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第壹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壹百四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上一篇:刑事律師上訴?
  • 下一篇:興義市律師事務所哪壹位律師最好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