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轄權的異議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更適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七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則(試行)》,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在庭前會議階段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應當說明理由。此外,在實際辦案經驗中,如果對案件管轄有異議,他們會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其次,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定(試行)》,對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提出的管轄異議,辦案機關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認為不宜由本院行使管轄權,可以請求上壹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