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他人將要實施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立即告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他人將要實施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記錄,立即告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他人將要實施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告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