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
來源汕頭律師網頁鏈接
第83條第2款:拘留後,應立即將被拘留者送往拘留所關押,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