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定罪量刑所據事實的證據,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新證據:
(壹)原判決、裁定生效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尚未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
(四)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