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
3.我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人再三勸說還是不願意為我辯護;
4.同壹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
6、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
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至遲於開庭前10日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