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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文書的含義、目的和種類

法律分析:不同的制作人可以分為:偵查文書、檢察文書、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律師實務文書;根據書寫和表達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記敘文、填空文、表格文、抄本文;根據語言的不同,可以分為報告、通知、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文書作為證據,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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