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訴訟法第33條存在缺陷,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3.不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因此,本案人民檢察院以保密為由阻止辯護律師復制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是違法的。
4.不對。從法律程序的規定來看,及時送達起訴書副本,及時通知審判日期和地點,都是為了保證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5.不,律師在辯護中有獨立的地位。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所以妳不能拒絕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