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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權益有哪些

法律主觀:

1、辯護 律師 在偵查期間可以為 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 申訴 、控告;申請 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 辯護人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 法律咨詢 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 證據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綜上所訴, 刑訴法 委托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是,刑事案件當中的被告方和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壹到兩個人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可以委托給律師,單位推薦的相關人員,或者自己的 監護人 以及親朋好友。在委托代理人的時候,如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已經受到了限制,這些人員是不能夠擔任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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