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適用壹審訴訟終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不發生法律效力;適用第二審程序後作出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不得上訴。但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具有監督權的機關、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提起或者申請再審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啟動。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要求:
(壹)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3.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壹般情況下,二審意味著審判的終結和判決的生效。但壹審、二審案件確有錯誤,影響公正裁判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上的撤回。
馮軍律師提出,審判監督程序雖然是法律規定的,但是提出來很難。建議當事人在刑事立案後盡快聘請刑事律師,不要等到案件過了壹審甚至二審的判決後再上訴。